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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基础知识题库 县乡级综合管理类试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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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行政管理专接本要考什么
  2. 综合管理类a类主要考什么
  3. 县乡级综合管理类试题是什么
  4. 2021年矿产管理条例题库

行政管理专接本要考什么

公共课考英语和政治,不考数学,专业课考《行政管理学》和《管理学原理》,算跨专业接本,行政管理属于文史类,不是管理类,看你报考的学校招不招跨专业的

综合管理类a类主要考什么

1、综合管理类、社会科学专技类、自然科学专技类、中小学教师类和医疗卫生类五个类别笔试的公共科目均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50分。《综合应用能力》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50分。

2、《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类)》考试大纲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类)》是针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而设置的考试科目,主要测查应试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部分。

3、考试内容与题型介绍

⑴常识判断

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综合管理基本素质,涉及国情、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等方面。

⑵言语理解与表达

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进行思考和交流的能力,包括理解语句之间的逻辑关系,概括材料主旨,把握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准确和得体地遣词用字、表达观点。

⑶数量关系

主要测查应试人员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运算和推断等。

⑷判断推理

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见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等。

题型二:定义判断

每道题先给出定义(这个定义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然后列出四种情况,要求应试人员严格依据定义,从中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答案。

题型三:类比推理

每道题给出一组相关的词,要求应试人员通过观察分析,在备选答案中找出一组与之在逻辑关系上最为贴近或相似的词。

题型四:逻辑判断

每道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这段陈述,运用一定的逻辑推论,选择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⑸资料分析

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对各种复合性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的能力,资料通常以统计性的图表、文字材料等形式呈现。

3、《综合应用能力(A类)》考试大纲《综合应用能力(A类)》是针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而设置的考试科目,旨在测查应试人员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考试内容和测评要素:主要测查应试人员的管理角色意识、分析判断能力、计划与控制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管理角色意识:对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有清晰认识,能够从管理者的角度理解、思考和解决问题,具有服务意识。

分析判断能力:面对工作情境,能够发现和界定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及影响因素,做出恰当的评估和判断。

计划与控制能力:能够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利用可支配的资源,设想可以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使工作按预想的进程和方向发展,以获得期望的结果。

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在管理工作中向有关人员征询意见,传递信息,施加影响,获得支持与配合。

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撰写文稿,准确和清晰地进行书面表达。

3试卷结构

试卷由注意事项、背景材料和试题三部分组成,全部是主观性试题。试题内容主要涉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典型的工作任务,如观点归纳、资料分类、草拟信函、会务安排、应急处理、联络通知等。

县乡级综合管理类试题是什么

县乡级综合管理类试题是指基于县乡级综合管理的考试试题,主要包括行政法规、政策法规、 *** 机构及决策、公共服务体系、社会治安管理与保障等内容。

该类考试面向的考生主要是县乡级公务员,其旨在检测考生对县乡级综合管理的掌握情况。

2021年矿产管理条例题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 *** 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上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 *** 领导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5年,展望到15年。

矿产资源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修编。

第九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我国国情、地区情和矿产资源实际,密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客观规律,切实可行;

(二)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四)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矿产资源规划、重要的特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市(地)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 *** 同意,报上一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市(地)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县级人民 *** 同意,逐级上报省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第十六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利用国(区)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和矿种与区域重点,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优化、效率提高的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编制规划的依据;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和问题;

(三)矿产资源及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分析;

(四)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五)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

(六)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八)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

(一)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规划图件,包括矿产资源分布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及其他附图;

(三)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及有关论证材料。

第二十条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合理部署,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政策导向和规划意见,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统筹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符合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提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调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专项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应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得力,注重实效。

第四章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方案,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利用国家投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安排。需要按年度实施的,编制年度计划必须以规划为依据。

利用其他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限期予以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的,上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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