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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培训(2021年安全生产月教育内容?)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海上安全培训的问题,以及和2021年安全生产月教育内容?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2021年安全生产月教育内容?
  2. 道路安全问题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3. 船员培训学的是什么?
  4. 2021年新安全管理法?
  5. 2021年新安全法三个必须?

2021年安全生产月教育内容?

2021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 ***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生命重于泰山——学习 ***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全面阐释了 ***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是学习贯彻 *** 总书记重要论述的鲜活教材,内容丰富、剖析深入,对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落实安全发展观、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开展专项整治攻坚,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入集中攻坚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结合部关于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担当、积极配合,扎实开展重点领域专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按照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类自然资源领域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实。

三、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和“6·16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

部系统各单位要按照“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认真组织开展“6·16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四、结合“五进”要求,通过加强宣传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为契机,有效发挥舆论引领、典型示范、以宣传促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拟订工作方案,针对地质调查、测绘野外作业、海洋灾害预警预测、海上科考、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结合“五进”要求深入基层,到地质勘查、测绘单位、海洋船舶、矿山和油气钻井、实验室等重点单位场所,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采访宣传系列活动,通过传统新闻报道和多种新媒体方式以及形成的各类成果,全面反映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效,突出业务管理与安全管理相结合的特点,不断促进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道路安全问题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道路安全问题可以分为两部分,管理的部门也不同。

第一,是道路通行条件和设施安全问题,由属地交通运输局主管,下属的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比如:公路桥梁冲断,隧道塌方,公路巨石滚落等。

第二,如果是公路车辆行驶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属于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比如:车辆超速,横冲直撞,驾驶员酒后驾车,前方车辆肇事,引起大面积堵车等。

船员培训学的是什么?

船舶驾驶专业:主要培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STCW78/95公约)掌握现代航海理论和实操技能、熟悉船舶营运管理、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复合型国际航海技术人才。

主要专业课程: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舶操纵、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海图作业评估、船舶定位评估、航线设计评估、航海仪器使用评估、货物绑扎与系固评估、测罗经差评估、航海英语评估、水手英语、水手工艺、基本安全、精通艇筏、高级消防、精通急救、雷达操作与模拟器、GMDSS操作员。

轮机管理专业:主要培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STCW78/95公约)能胜任现代船舶轮机管理技术要求、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专业课程: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轮机维护与修理、轮机工程基础、船舶电气、船舶管理、机工英语、基本安全、精通艇筏、高级消防、精通急救、金工工艺、电工工艺、车钳焊培训、电站操作、动力拆装与维护。

2021年新安全管理法?

2021年新的安全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订版,于2021年4月29日经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版的主要修改包括: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地方 *** 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风险评估制度等;增加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等。

此次修订版的目的是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1年新安全法三个必须?

安全生产三个必须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

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 *** 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 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 ***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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