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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监察法举例(监察处分种类)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常识监察法举例的一些知识点,和监察处分种类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监察处分种类
  2. 监察官法什么时候能颁布
  3.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什么样的监督

监察处分种类

《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类。《政务处分法》与《监察法》规定的政务处分种类保持了一致,同时,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了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类政务处分以及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由轻到重,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符合政务处分实践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监察官法什么时候能颁布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我国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法律,也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制度性成果,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反 *** 立法。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什么样的监督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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